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张店区税务局2020年2月《责令限改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0-03-16 来源:淄博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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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内容如下:

      你(单位)2020年2月申报期未按期进行申报(未申报的税(费)种、所属期起止见附件:纳税人名单.doc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规定,限你(单位)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2020年4月20日前)携带相关资料至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张店区税务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逾期仍不申报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张店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张店区税务局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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