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鲁税发【2020】20号)

发布日期:2020-03-13 来源:烟台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各市财政局、医保局:

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减轻企业负担、稳经济、促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各地相关部门务必从讲政治、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落实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费政策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要主动履职尽责,细化任务分工,简化业务流程,优化服务方式,切实把政策落实落细,见到实效,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办发〔2020〕5号),为各地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减征政策执行期限和范围

按照国务院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费政策规定精神,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先后下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9号)、《关于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15号)两个通知。各市按照两个通知要求,自2020年3月至12月降低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2020年2月至6月,各市根据施行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单位缴费费率,按照国家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降低的费率减去2个百分点的差,进一步降低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单位缴费费率。决定实施职工医保费减征政策地区的执行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不得延后执行。

各市阶段性降低费率要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医保费,参保单位补缴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实施前的欠费及预缴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降费率政策范围。

二、关于减征流程

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医保部门、税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减征政策,按减征后的应缴费额进行征缴。

各市医保经办机构将机关事业单位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征后的应缴费额等传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按照医保经办机构传递的缴费信息进行征收。

三、关于已缴职工医保费的处理

各市已征收的降低费率部分费用,尊重参保单位意愿,优先选择直接退费,或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统筹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由各市自行解决。各地可以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缴费人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

各部门要加强协作,简化办理流程,提高业务受理、资料转接、问题处理等效率,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减征部分的费款及时退还到账,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参保单位。

四、关于减免期间的风险防控工作

各地要督促参保单位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如实进行职工医保费申报,便于准确核定减免金额。要加强内部管控,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业务,切实防范参保单位虚报瞒报漏报等经办风险。要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力度,充分利用人社、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掌握的参保单位信息,进行大数据核查比对。要加大查处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

五、关于减征政策效果统计核算工作

各地税务、医保部门要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费落实情况的统计核算和效应分析,统一工作要求,规范数据来源、统计口径和方法,联合开展统计工作,联合审定减征费情况,按期报省税务局、省医保局。

六、关于减征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各地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政策具体内容,详细介绍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要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解答回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成效,为稳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加强协作,统筹做好阶段性职工医保费减征政策推进工作,及时掌握政策实施进展情况,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医保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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