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税费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意见》(潍政字[2020]3号)。为贯彻落实好省、市政府文件精神,市税务局梳理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有关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支持医疗救治

1.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落实相关减税降费政策,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支持企业开展复工复产、扩大生产。

2.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疾病控制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按规定免征各项税收;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支持民生物资供应保障

4.严格落实流通环节蔬菜、部分鲜活肉蛋等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5.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支持企业和个人公益捐赠

6.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四、支持医疗科研攻关

9.从事新型冠状病毒防治新药研发或疫苗研发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新药研发活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五、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10.对与新型冠状病毒防治技术转让、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11.一个纳税年度内,新型冠状病毒防治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新型冠状病毒防治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 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渡过难关

13.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型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14.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5.企业因疫情防治发生的资产损失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16.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七、支持企业外贸出口

17.取消出口退税申报期限限制。自2020年1月20日起,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取消出口退税申报期限(次年4月30日前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限制,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18.进一步加快退税进度。优化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全面推行无纸化申报,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对具备申报条件的企业,全部纳入无纸化申报范围,在6个工作日内办结退税,其中,对一类企业的退税2个工作日内办结。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或有特殊要求的出口企业,开辟出口退税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力争24小时完成出口退税审批。

八、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19.落实好小微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

九、支持纳税人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20.因受疫情影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延期办理纳税申报。

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举措

21.实行“非必须,不窗口”,积极引导业务线上办。明确常见涉税业务线上办理方式及操作指南,畅通业务办理电话咨询、网络咨询等渠道,及时解答纳税人咨询,最大程度减少现场办税。

22.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重新核定定额。

23.引导纳税人网上提交退税申请,实现退税“全程网上办”,纳税人退税“零跑腿”。

本通知印发后,上级若出台新的税费政策,依照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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