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税务局关于全面加强全市税收信用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28 来源: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号:[] [] [] 【打印本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市税务局《关于全面加强全市税收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全面加强全市税收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

市税务局

为全面加强税收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税收行为,维护信用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将税收领域信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中,充分发挥税收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推进税收诚信建设的工作部署,以培育诚信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建立健全税收领域信用体系,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个人信息安全和权益维护,有效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公平享受减税红利,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开展税收信用建设,要坚持依法推进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税收信用管理机制、履行税收监管责任。

———坚持协同共治。坚持政府推动、税务主责、部门合作,政府充分发挥推动、引领作用,各部门联合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形成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合力。

———坚持权益保护。注重纳税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建立健全信用公示、纠错、修复等机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坚持全流程建设。建立健全纳税信息采集、记录、查询、公示、应用、纠错、修复、安全管理和权益维护机制全流程的税收信用体系,形成覆盖全市所有纳税人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制度。

———坚持科学高效。充分发挥现代科技手段在税收信用建设中的作用,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实施对纳税人税收信用的计算、管理、应用等,做到管理效能最大化。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动态税收信用评价机制

1.制定动态税收信用积分管理办法。市税务局起草制定纳税人和涉税个人的动态税收信用积分管理办法,将纳税人和涉税个人的涉税行为信息以及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折算量化,应用标准化公式计算信用积分,全面建立纳税人和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投资人、购票人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等涉税个人纳税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查询、公示、应用、纠错、修复、安全管理和权益维护机制,依法依规采集和评价纳税人和涉税个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形成全市纳税人和涉税个人纳税信用信息库,并与社会其他他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数据共享机制。2.建立纳税人动态税收信用评价制度。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依据纳税人和涉税个人的动态税收信用积分,强化纳税人与涉税个人之间税收信用联动,强化“一人多企”企业之间税收信用联动,强化企业集团总部与成员企业间税收信用联动,建立权威、统一、科学、动态的纳税人动态信用评价制度。根据纳税人动态税收信用积分不同,设置高、中、低三个信用等级。3.建立涉税个人动态税收信用评价制度。以个人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依据纳税人和涉税个人的动态税收信用积分,将涉税个人信用积分与纳税人税收信用关联挂钩,结合个人自身涉税行为记录,建立涉税个人税收信用评价制度。根据纳税人动态税收信用积分不同,设置A、B、C、D四个信用等级。

(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4.对守信纳税人和个人提供更多便利和机会。探索将税收领域守信情况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管理机制,对动态税收信用积分较高的纳税人和个人,公安、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地方金融监管、财政、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海关、科技等部门给予充分信任,减少不当打扰,同时提供更多服务便利,依法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融资便利等激励措施;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媒体推介、荣誉评选等活动中优先列为选择对象。5.对失信纳税人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严重失信纳税人和个人联合惩戒机制,对动态税收信用积分较低的纳税人和个人,公安、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地方金融监管、财政、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海关、科技等部门仅提供一般性服务,不得提供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特别优惠服务;加强监督管理力度,适当提高检查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批、获得信贷、发票领用、出口退税、出入境、高消费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媒体推介、荣誉评选等活动中不得列为选择对象。

(三)加强信息共享、信息安全和权益维护

6.推进信用信息传递与共享。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由税务机关实时传递至滨州市大数据管理服务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全面进行公示。各实施部门根据以上纳税人和个人名单执行或协助执行本意见规定的激励或惩戒措施。7.强化信用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各部门依法保护纳税人和个人的税收信用信息,积极引导社会各方依法依规使用纳税人和个人的税收信用信息。各部门要按最小授权原则设定税收信用信息管理人员权限,加大对信用信息系统、信用服务机构数据库的监管力度,制定针对税收信用信息的保管办法和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确保国家信息安全。8.建立异议纠错、差异修正和失信修复机制。纳税人或个人对税收信用积分存在异议时,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申请;税务机关经核实确有错误时,及时进行信用积分纠错处理。其他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纳税人或个人的信用评价结果与税务部门信用评价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时,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修正申请;税务机关经核实确需修正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信用积分修正处理。纳税人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其信用积分在一定期限内渐进修复。

四、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各级各部门要把税收诚信建设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实施。要统筹实施税收信用管理工作,加快建立联动机制,实现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构建税收共治管理、信用协同监管格局。

(二)加强纳税人诚信教育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加大依法诚信纳税的宣传力度。依托街道、社区、居委会,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

(三)加强督导考核机制建设

各级政府要将税收信用建设工作纳入督导考核范围,对负有税收信用建设责任和义务的相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各相关部门对本部门税收信用建设工作实施专项督导和考核,把税收信用建设是否落实到位作为目标责任考核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发挥税收信用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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