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服务举措30条

发布日期:2020-02-24 来源:临沂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纳税服务无小事,人人都是服务员”工作理念,不断强化服务举措,提升服务质效,充分发挥税收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全市企业渡过难关中的重要作用,现根据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精神,特推出以下措施。

一、主要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1.免征增值税情形。以下情形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取得的收入;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蔬菜取得的收入;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防治医疗服务收入、自产自用的制剂收入;对疾病控制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纳税人因抗击疫情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

2.增量留抵全额退还情形。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纳税申报后申请退还,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以上发改和工信部门确定)

3.无偿捐赠货物免税情形。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不视同销售范围情形。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新冠肺炎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型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5.可选择简易征收情形。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罕见病药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6. 符合规定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规定的,作为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7.新购设备成本费用一次性扣除情形。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相关捐赠扣除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9.降率征收情形。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新药研发活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延长亏损结转年限。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11.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12.有关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情形。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各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政府、国务院部委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卫生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13.有关实物发放免征个人所得税情形。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4.公益性捐赠税前全额扣除。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四)财产和行为税

15. 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形。对新冠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对疾病控制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对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对受中央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

16.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形。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17. 免纳印花税。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五)社会保险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8. 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19.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形。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20.缓缴社会保险费情形。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纳部分由原来的1%降低至0.5%。

21.分档征收残保金。自2020年1月1至2022年12月31日,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二、征收管理举措

22.依法办理延期申报。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8日。疫情防控期间,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申报的,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最迟至全省疫情防控I级应急响应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23.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或从事疫情防护用品和救援物资生产经营的企业,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如遇特殊情况也可委托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转报。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后,纳税人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24.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服务。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暂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积极推行网上申领,引导实名认证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实现自动验旧、物流限时配送;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范围,推广增值税发票网上选择确认;扩大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积极引导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加大电子发票推广力度,积极引导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

25.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对疫情防护用品和救援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发起的各类纳税服务投诉实行提速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纳税服务举措

26.线上办理个税汇算清缴。积极引导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并为其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

27.优化不动产交易办税流程。积极推行“外网提交、内网审核、在线缴税”的非接触网上办税模式,充分利用大数据,实现税费网上和移动客户端缴纳。

28.线上缴纳车辆购置税和社保费。积极推行网上办理车辆购置税缴纳业务,让实名注册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缴纳税款。推行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网上申报和缴费,提高网上申报比例。进一步拓展城乡居民社保费医保费缴费渠道,大力推行微信、支付宝、线上银行和电子税务局等自助缴费方式。

29. 开辟绿色通道,推行容缺办理、预约办税。对纳税人现场办理涉税事宜时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由其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拓展预约办理,办税服务厅正常上班时间之外,实施“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帮办代办”,提供预约即办服务;遇有特殊困难可上门办理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疫情防护用品和救援物资生产经营企业现场办理税费业务的,实施绿色通道免排队服务。

30. 拓展“非接触式”办税渠道。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登录网址:https://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通过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个人所得税”下载;办理城乡居民社保缴费业务可通过“山东税务社保费缴纳”微信小程序,通过微信搜索“山东税务社保费缴纳”,进入微信小程序办理即可,也可以通过登录支付宝,选择“城市服务-社保-社保费缴纳”方式进行办理缴费。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4日

 

 

主要文件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鲁税发〔2020〕8号)

6.《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通告〔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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