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2-21 来源:市局办公室 字号:[] [] [] 【打印本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

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

二、   对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

期申报的纳税人,最迟至全省疫情防控I级应急响应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三、   纳税人可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提出延期申报或

补办延期申报手续,提出申请时应说明正当理由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除此之外,无需额外提供其他书面说明材料。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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