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第2020046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2-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对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第20200462号“关于加大扶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促进乡村振兴的建议”答复如下: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加工企业因雇用临时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上述税收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适用或受益。

建议提出“税收政策上对引进加工企业前期运营给予支持”,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规定,农产品加工企业,如果在纳税年度内发生亏损,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亏损,减轻税负。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8〕76号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亏损结转弥补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的规定,如果农产品加工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则其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可按规定由5年延长至10年。

落实税收政策是扶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下一步,我局将持续落实好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和省委、省政府促进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并从企业需求出发,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税收管理服务,更好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