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第2020037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2-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对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第20200377号“关于强化中小微企业科技引领促进县域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答复如下:

近年来,为进一步降低中小微企业负担,引导和激励中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科技创新,国家及省级层面分别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财政补助政策。

1.国家层面,一是大幅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同时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将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三是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扩大至全部制造业企业,允许新购入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四是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亏损结转弥补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等等。

2.我省层面,鲁办发〔2018〕37号文件明确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计划,将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范围扩大到中小微企业,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引导补助;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建立联动工作机制,联合制定《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通过企业研发费用申报数据信息共享、明确受补助企业范围、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等措施共同做好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的财政补助工作。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助措施,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适用或受益,大大降低了中小微企业实际税负,有利于促进其科技创新发展。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省委、省政府促进企业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以部门联动和政策引导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更多创新,助力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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