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热点问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税收优惠政策(一)

发布日期:2020-02-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浏览量: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1山东省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医疗机构有何税收优惠?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山东省对疾病控制机构有何税收优惠?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第一条规定,对疾病控制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按规定免征各项税收;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山东省纳税人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第二条规定,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4山东省在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影响造成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是否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5山东省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免和缴纳政策有何规定?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6山东省自然人取得省政府、国务院部委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卫生等方面的奖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第二条规定,对省政府、国务院部委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卫生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7山东省个人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是否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第三条规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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