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税务抗“疫”相关非税业务即问即答(二)

发布日期:2020-02-12 来源:市局办公室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切实为缴费人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缴费服务,现将收集到的非税收入问题以即问即答的方式汇总专辑,以便纳税人更好理解相关抗疫服务措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1.我公司在抗击疫情期间扩大了临时用工人数,等疫情结束后,就不需要这么多工人了,请问在职职工人数怎么计算?

    答:这种情况可以参照季节性用工进行折算。根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8〕31号)规定,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成全年用工。折算公式为:

季节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

    2.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后,还需要向税务局报送吗?

    答:根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8〕31号)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本着便利缴费人,提高信息化缴费的原则,山东省税务局加强和残联部门数据互联互通,在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页面增加“获取残疾人就业人数”功能,可将残联已审核通过的企业“残疾人就业人数”信息自动填充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第7列“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中,参与报表的计算。因此,用人单位不需要再向税务部门重复报告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3.你好,我们是一家小微企业,听说以后不用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了,请问有没有这个政策?

    答:有这个优惠政策,不过您说的不准确。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因此,只有在职职工总数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才能享受暂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政策。

    4.在抗击疫情期间,我公司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接收了2名残疾人职工,请问能计入我公司吗?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以上文件改变了原来劳务派遣用工,计入派遣单位的规定,只要你公司和派遣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并依法和残疾人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就可以计入你公司在职职工人数,待明年申报时按要求予以申报。

    5.你好,我是一家劳动密集型企业,想咨询一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征收的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我国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具体到我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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