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

发布日期:2020-11-21 来源: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济南税稽一检通一〔202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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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魏民、仲先锋等人,自2020年11月12日起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O二O年十一月十二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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