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博山区税务局签订委托代开代征公告
淄博博山税 告 〔2020〕 3 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按委托代征协议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博山区税务局
地址:博山区福乐园16号楼
联系电话:15865472800
委托方: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博山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0533-4187292
委托期限:2020年07月10日至2023年06月30日。
代征范围: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代开范围:博山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的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计税依据:增值税,按应税收入3%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增值税额7%征收;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额3%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2%征收;印花税,按应税项目确定相应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按应税项目确定相应的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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