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0-10-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加快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提高征收效率、促进缴费遵从、保障资金安全、优化公共服务具有重要意义。为落实好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部署,确保税务部门2020年接收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险种及征收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要求和实际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公告》的主要内容

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社会保险费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二、实施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工作的背景

现在启动划转工作,主要考虑以下三点:

一是今年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延长到年底,占到全部企业数量绝大多数的中小微企业,在下半年不用再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在此期间实施划转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小对企业缴费的影响。

二是目前不同险种、不同主体的社会保险费,在划转前存在缴费人分别向社保、医保、税务部门缴费的情况。为降低缴费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确定将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三是2019年以来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全面升级,部门之间的业务协作更加顺畅,信息传递更为及时,能够保证缴费人权益待遇不会因划转受到影响。

三、企业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不会增加企业缴费负担

本次划转采取“不改变企业现行申报方式和缴费基数计算规则、不因征收部门改变而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两不原则”,确保不增加企业缴费负担。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不改变现行申报方式。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采用“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的方式开展。企业缴费人通过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之后向税务部门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采用“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或“向税务部门自主申报”模式,具体由各市税务、人社、医保部门从便利缴费人角度出发根据本统筹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是不改变缴费基数计算规则。企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继续由人社、医保部门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定,灵活就业人员等继续在规定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计算规则保持不变,因而不会增加缴费负担。

三是不对历史欠费开展集中清缴。我省将严格落实国务院要求,不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四、社保缴费的便利性不受影响

目前,人社、税务、医保等部门已经建立了紧密的协作沟通机制,从方便群众办事和优化协同高效角度出发,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首先,现在所使用的银行批扣代扣、银行端缴费、社区代缴等缴费渠道,在划转后将尽可能继续使用。其次,税务部门还将结合实际情况,新增缴费人单位客户端、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费)终端等更多的便捷缴费渠道,方便缴费人安全高效办理业务。同时,有关部门正在加强人社12333、税务12366服务热线的协同联动,通过建立电话转接、知识库共享、统一问答口径等方式,为参保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缴费咨询服务。

五、划转对于缴费人的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不会造成影响

人社、医保、税务等部门进一步健全强化业务协同机制,全面升级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共享平台实现缴费信息在部门之间的安全、及时、准确传递,可有效保障缴费人的权益及时记录、待遇及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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