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有效性:全文有效 发布日期:2020-01-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派出机构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稽查局

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1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