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利津县税务局行政相对人申请法律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

发布日期:2019-09-29 来源:山东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一、行政复议受案单位

单位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利津县税务局

单位地址:东营市利津县利二路460号

纳税服务热线:12366

二、行政诉讼受案单位

单位名称:利津县人民法院

单位地址:东营市利津县利一路114号

诉讼服务热线:12368

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期限

(一)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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