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暂停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业务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3号

有效性:全文有效 发布日期:2019-09-25 来源:山东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10月26日0时至2019年11月1日8时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届时,与增值税发票相关联的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时间及范围

  2019年10月26日0时至2019年11月1日8时,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不含青岛)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以及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等相关系统将暂停办理纳税人以下涉税业务:

  (一)税务登记类

  开业登记(含跨区域报验)、纳税人基础信息变更、跨区迁移、注销税务登记(含简易注销)。

  (二)发票管理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票种核定、领用(含网上申领)、作废、开具红字发票、代开(含委托第三方代开及通过微信、支付宝代开)、验旧、认证、勾选、退回、缴销、查验、摇奖以及领票人变更、领用份数变更等发票类业务。

  (三)税控设备类

  税控设备发行、变更、抄报、清卡、解锁、注销。

  (四)申报征收类

  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逾期)、车辆购置税网上申报、出口退(免)税等业务事项。

  同时起,山东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发票查验平台、网上认证、山东省有奖发票摇奖系统、自助办税终端(增值税发票类)、移动开票系统等将暂停服务。

  二、升级期间可正常办理的业务

  (一)除本通告暂停办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涉税事项均可正常办理;

  (二)使用税控开票软件的纳税人可正常开具、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恢复办理业务时间

  自2019年11月1日上午8时起,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以及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恢复增值税发票类业务办理。

  同时起,山东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发票查验平台、网上认证、山东省有奖发票摇奖系统、自助办税终端(增值税发票类)、移动开票系统等将恢复服务。

  四、业务办理提醒

  (一)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提前或延后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尽量降低系统升级对办理涉税业务的影响。

  (二)为确保在系统升级停办业务期间能够正常开具增值税发票,请纳税人务必于2019年10月25日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提前申领增值税发票,并联网登录税控开票软件,软件将自动同步相关开票参数;

  成品油经销企业,请于2019年10月25日前完成成品油购进数量的勾选确认;成品油总机构完成向分公司调拨油品。

  (三)对于以前月份超期未抄报的纳税人,为确保系统升级后正常开具发票,请于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前尽快完成逾期抄报。

  (四)本次系统升级后,“山东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将升级为“山东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登录网址和登录方式不变,软件功能和操作方法有所调整。相关操作说明将在山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请纳税人及时关注。

  特别提醒的是,新系统上线后,使用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的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前还需到“山东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签名确认。

  纳税人对本通告如有疑问,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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