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山东省有奖发票定期摇奖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8-07 来源:山东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为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经营者依法纳税的自觉性,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不含青岛)全面开展有奖发票活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对全省范围内符合相关条件的发票开展定期摇奖。

 一、开奖时间

每月12日,因其它原因需要变更开奖时间的另行通知。全省首次定期摇奖时间为2019年8月12日。

二、发票范围

每月定期摇奖的发票范围为上个月度内已参与即开即奖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发票。例如2019年8月12日定期摇奖的开奖范围为2019年7月1日至7月31日全省(不含青岛)参与即开即奖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发票。

三、奖项设置

一等奖2个,奖金30万元;二等奖5个,奖金各5万元;三等奖10个,奖金各1万元。

四、中奖结果公布

开奖中奖结果将由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公证处进行公证,并在每月12日山东电视公共频道《民生直通车》的《发票摇奖啦!》栏目上进行播出。除现场公布中奖结果外,还通过山东省财政厅(http://czt.shandong.gov.cn)、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官方网站公布定期开奖结果。

定期开奖中奖名单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由12366纳税服务热线通过电话通知中奖者并预约兑奖地点。对于电话联系不到而无法预约兑奖地点的,中奖者一律到济南市设立的兑奖地点(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下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进行兑奖。

五、兑奖地点

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全省各地市设立的有奖发票定期摇奖兑奖地点(见附件)进行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中奖奖金以银行转账方式给付。

六、其他事项

(一)兑奖者应提供身份证明、有奖发票系统采集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供税务机关核对。中奖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中奖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兑奖者签字确认后,兑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或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留存开奖的税务机关备查。

(二)中奖者领取中奖奖金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因玷污损坏等原因不能正确识别的普通发票不予兑奖。

具体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执行。

附件:全省有奖发票定期摇奖兑奖地点.doc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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