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9-08-28 来源:山东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一、公告起草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规定,2018年3月29日公布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第2号公告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第一次修改)明确了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有效规范了我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减少了纳税争议。2018年10月25日公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17号)明确,在建筑施工、货物装卸和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为有效治理扬尘污染,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我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必要对《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依据《环境保护税法》及其所附《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以及山东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方法,分别对小型企业、施工扬尘、饮食娱乐服务业、畜禽养殖业、医院,明确了环境保护税的核定计算方法。

  (二)公告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结合我省实际,确定了《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和《山东省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三)公告中的单位税额是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公布的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

  (四)公告确定了禽畜养殖业“特征指标数量”等于“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明确了“月均存栏量按照月初存栏量和月末存栏量的平均数计算”。

  (五) 公告对第四、六、七、九、十条的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与《环境保护税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保持一致。

  (六) 公告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第六条第二款删除“纳税人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变更说明和相关材料”,修改为“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自变更后次月起,按照新的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相关变更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施行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