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税欠公字[2019]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之规定,下列纳税人欠缴各项税收,现予以公告。
附: 邹平市税务局2季度末县级公告汇总表.xlsx
国家税务总局邹平市税务局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