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二届政协委员第12020129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7-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对省十二届政协委员第12020129号关于“优化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体系”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部分纳税信用评定指标未体现经营规模差异问题
  现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由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制定下发,其中与税收日常征管相关指标的设置依据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规、部门规章。议案中提到的“干得多,出错多”现象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但评价指标依法设置,“规模大、业务多”不应成为放宽评价标准的理由。大企业在业务管理“点多面广线长”,管理难度大的情况下,应加强内部业务管控,强化税务管理风险意识,最大限度规避税务管理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对于议案中提到的“040102.未按规定开具或核销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按次计算)”指标问题,在2018年新办法(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覆盖完整年度后,在最新一期的2018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中已不再出现。
  二、评价指标体系中鼓励加分类指标缺失问题
  现行税务总局纳税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主要采用“倒扣分”法,对企业进行信用得分量化,并未针对经营规模、纳税贡献等经营属性设计鼓励加分项目。对于该问题,其实质与前述问题一致,均为现行纳税信用评定指标未体现经营或纳税规模差异的问题。对此,我局将积极向税务总局提出建议。
  三、系统错误修改调整机制缺失问题
  对于个别因税务信息系统或数据原因导致的评价结果失真问题,纳税人可以通过纳税信用复评或补评工作机制,随时向县级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书面提出复评或补评申请,税务机关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向纳税人反馈复评结果。
  衷心感谢您对山东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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