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四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的通知

有效性:全文有效 发布日期:2019-07-12 来源: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6〕42号)的规定,经审定,“江远太仓”等34艘中资“方便旗”船舶可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具体船舶清单见附件。

  附件:第四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

  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9年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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