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自然人应办理退税(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05-30 来源:滨州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尊敬的自然人纳税人: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经查询,您于2019年1月1日—3月20日在我局办理了发票代开业务或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税务窗口办理了二手房交易业务,应该享受普惠性减税降费优惠,请携带纳税人身份证原件和银行储蓄卡到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退税(费)业务(地址:滨州市黄河六路318号,联系电话:0543-5086207 5086135)。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19年5月30日

附件: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应办理退税(费)自然人纳税人名单20190530.xls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