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202008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4-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2020087号提案建议“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建立坏账准备金制度。政府应对融资租赁企业的坏账损失提供一定的税收减免补偿,来提高融资租赁企业应对租金拖欠等风险的能力。”对此现行税收政策有如下支持措施。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对企业发生包括应收款项损失等在内的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企业应依据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及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 明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扶持企业发展是落实税收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山东税务部门将始终坚持税收服务于经济的理念,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和省委、省政府促进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并从企业需求出发,进一步完善和丰富纳税服务措施,更好地助力企业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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