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第2019044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3-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对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第20190441号关于出台“加强建立山东省现代学徒制试点企业鼓励力度的实施细则”的建议答复如下:

  关于“企业与学生实习活动直接相关的、实际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支出,给予税收优惠,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扣除”事项,目前国家层面出台的税收政策及我省制定的相关意见均有明确的支持措施。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2〕49号)提出: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学徒,企业为接受学生实习实训支付的报酬等费用支出,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是服务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山东税务部门将始终坚持税收服从服务于经济的理念,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和省委、省政府促进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并从企业需求出发,进一步完善和丰富纳税服务措施,更好地助力企业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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