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9-12-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于2012年4月11日在哈博罗内正式签署。《协定》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一、关于税种范围

《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博茨瓦纳适用于所得税,包括对财产收益的征税。

二、关于常设机构

关于建筑工程型常设机构,《协定》规定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连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

关于劳务型常设机构,《协定》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三、关于股息

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

四、关于利息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7.5%。但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因缔约国另一方政府、行政区或地方当局、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缔约国另一方政府所拥有的金融机构贷款、担保或保险而支付的利息,应在缔约国一方免税。

五、关于特许权使用费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5%。“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为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信息或技术和咨询服务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六、其他规定

《协定》第十条(股息)、第十一条(利息)、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和第二十一条(其他所得)中均有反滥用规定,即这些条款中规定的协定待遇不适用以取得相关条款利益为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的情形。

中博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18年9月19日生效,在中国,适用于2019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在博茨瓦纳,关于采用源泉扣缴方式征收的税种,适用于2018年10月19日或以后应得的数额,关于采用全年汇总计算等其他方式征收的税种,适用于2019年7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应税所得。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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