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峄城区税务局行政相对人法律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

发布日期:2019-11-06 来源:市局办公室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一、行政复议受案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0632)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

峄城区税务局

枣庄市峄城区

峄州路17号

7738558

 

二、行政诉讼受案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0632)

枣庄市峄城区

人民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

峄州路21号

7739605

 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一)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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