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热点问题22

发布日期:2019-01-09 浏览量: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1、我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专项及附加怎么扣除?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其中一处扣除。

2、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能在预缴时扣除吗?

答:不能。

3、(  )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答:医疗保障部门。

4、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  )和()专项附加扣除?

答: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

5、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有哪些?

答:约定分摊、均摊、指定分摊。

6、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所称的父母是指(  )?

答: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

7、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具体依据什么?

答: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以工资薪金支付及社保缴纳为准。

8、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本年度扣除不完的,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吗?

答: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9、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实施时间是?

答:201911日起实施。

10、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所称的被赡养人是指(  )以及(  )

答:年满60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