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热点问题16

发布日期:2019-01-09 浏览量: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1、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  )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答:三周岁。

2、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  )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

答:当月、当月。

3、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至赡养义务终止的()?

答:当月、年末。

4、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  )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答: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

5、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  )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

答:十二。

6、商业健康险支出是否属于综合所得中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答:属于。

7、小张和其妻子小王婚后购买一套住房,属于首套住房贷款,是否可以由小张和小王其中一人扣除,每月扣除额度是1000元

答:可以。

8、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留存?

答: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9、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不包括?

答:赡养人指定分摊。

10、纳税人小张有姊妹两人,父母均在老家,由在老家的妹妹负责日常照料。小张跟其妹妹约定,每人每月均摊扣除1000元,此种分摊方法是否正确

答: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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