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山东省税务局 浏览量: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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