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有效性:全文失效 发布日期:2018-09-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为进一步助力新旧动能转换,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印花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应税税目,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确定如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2.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20%核定征收。
  3.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
  (三)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四)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二、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装饰、装修合同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二条、《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五条第一项第一目、第三目、第四目,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8年9月26日

相关链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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