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当期增值税有留抵税额的情况,请问附加税的计税依据应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18-09-20 来源:山东省税务局 浏览量: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的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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