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热点问答(20180615)

发布日期:2018-06-15 浏览量: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201831日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单位”栏次为什么只能选择“吨”或“升”?开具的成品油发票与取得的进项发票有关联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以下规则开具成品油发票: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从量计征,为便于计算成品油发票上载明的成品油数量对应的消费税税额,成品油发票的“数量”栏统一为“吨”或“升”,以其他计量单位销售的成品油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的换算率换算为“吨”或“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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