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有效性:全文有效 发布日期:2018-05-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8]1号)要求,助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借鉴兄弟省的经验做法,现就我省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房产闲置不用的; 

    (三)全面停产、停业(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超过六个月,房产闲置不用的; 

    (四)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 

    (五)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的; 

    (六)受市场因素影响发生严重亏损的; 

    (七)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 

    二、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房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的资料; 

    (三)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 

    (四)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者其他受灾损失证明; 

    (五)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受理文书;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的纳税人,应当提供有关改制清算证明资料; 

    (六)全面停产、停业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全面、连续停产或者停业导致房产闲置不用超过六个月的相关证明资料; 

    (七)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八)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的,应当提供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由县税务机关负责核准。 

    四、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鲁地税发[2013]32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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