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4号

有效性:全文有效 发布日期:2018-05-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现将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8年6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11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