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

有效性:全文有效 发布日期:2018-04-08 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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