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科技成果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有效性:全文有效 发布日期:2018-04-24 来源: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对本文进行了修订。

SDPR-2018-0290002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81)精神,全面落实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和实施意见,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科技成果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 (修改为: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8〕1号)精神,全面落实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和实施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制定了《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科技成果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自然人科技成果转让财产原值申报表
        2.仪器、设备购置(租赁)明细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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