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12010339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12010339号“关于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优化退税的提案”的答复如下:

  一、落实税收政策,支持“一带一路”建设

  (一)全面落实税收协定待遇。结合我省 “一带一路”沿线“走出去”纳税人现状和特点,共同组织开展税收协定专题辅导,联合开展境外所得多层抵免及当期抵免政策研究;简化《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审核开具程序,帮助“走出去”纳税人在境外及时享受收协定优惠待遇。

  (二)开展“走出去”纳税人走访。开展“一带一路”沿线“走出去”纳税人走访活动,省、市、县三级税务部门分别成立联合走访工作组,制定走访方案,共同确定走访对象,深入了解纳税人发展方向、投资经营动态和涉税诉求等,及时提供“一对一”专业化服务。

  (三)开展境外投资分析。共同建立“走出去”纳税人清册和税收服务“一户式”纳税人档案,开展“走出去”纳税人调查分析,按照行业分布、投资形式、投资目的地税收政策、投资所得税负情况等,研究分析“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环境,为纳税人境外投资提供决策参考,向地方政府报告境外投资管理合理化建议,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和完善相关税收政策提供建设性意见。

  (四)建立协商快速响应机制。纳税人在境外遇有税收协定执行争议或遭受不公正税收待遇,可以随时向当地国税部门提出相互协商申请。省国税局组织专家小组,研究商讨跨境税收应对策落,辅导企业准备协商材料,向总局提出跨境税收协商申请。

  (五)研究境外投资税收政策。组建“一带一路”税收研究中心,重点围绕纳税人境外投资所关注的外国税制、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转让定价及税务争端解决等开展专题研究,翻译有关国家税制、编撰有关国家的投资税收指南等,通过门户网站发布相关研究成果和税收风险提示,为“一带一路”企业提供税收法理支持和政策指导。

  二、实施差异化管理,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

  我省严格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对一类企业,集中优势资源保障其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优化二类、三类出口企业退税流程,对四类企业在保障日常审核和检查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通过对企业的分级分类管理,提高了出口退税的办理效率,特别是对优质企业的退税进度进一步加快。

  根据现有政策规定,未明确付款方必须为收货人,出现第三方付汇情况也可办理退税。但在出口退税日常管理中,第三方付汇属于出口退(免)税疑点问题且存在一定的退税风险,所以各地主管税务机关会将此类情况做进一步的调查和取证,调查取证时间的长短可能影响到企业退税进度。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培训,督促各地市主管税务机关在以后的工作中快速处理类似问题,提高出口企业退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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