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12010149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12010149号“关于支持无车承运人全国试点企业做大做强 建设全国无车承运交易中心的建议”提案的答复如下:

  一、落实税收政策,加大税收扶持力度

  (一)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2.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二)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经省国税局批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2.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3.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4.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二、优化纳税服务,营造良好税收环境

  (一)畅通渠道,确保政策宣传到位

  针对无车承运业务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优化纳税服务,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掌握相关税收政策内容及办税程序,运用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等载体,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畅通咨询反馈渠道,有针对性地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咨询辅导;优化办税工作流程,使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享受税收优惠。

  (二)有的放矢,确保政策培训到位

  在切实提高税务干部业务能力的基础上,根据纳税人的不同需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纳税人进行培训。一方面,要开展集中培训,针对相关行业特点进行分类集中培训,全面解读增值税原理、运行机制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指导纳税人更深入、更精准地理解掌握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另一方面,要开展专题培训,加强政策调研,确保重点突出,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三)广泛调研,确保政策科学合理

  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政策调研,主动召开税企座谈会,跟踪税收政策执行效果,对属于政策层面的问题,积极向上级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属于操作层面的问题,积极优化服务举措,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增强税收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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