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18031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180316号代表“关于加强我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落实税收政策,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税收扶持力度

  对于杜代表提出的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制定政策的建议,由于省局层面不具备制定政策的权限,我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多年来,我们全面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积极鼓励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发展。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山东省国税局严格落实涉及社会力量办学的相关税收政策,确保社会力量办学享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

  二、优化税收服务,为支持社会力量办学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一)加强宣传辅导,落实税收优惠。综合运用网站、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新闻媒体、微博、微信等载体,加大社会力量办学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分类电子动态管理,有针对性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和政策辅导。

  (二)强化服务举措,提高办税效率。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实行阳光办税,在办税服务大厅及时公布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办税程序。全面实行涉税事项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对由纳税人发起的涉税事项,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执行,避免纳税人“多次跑”现象的发生。

  (三)构建沟通机制,和谐征纳关系。通过定期举办税企座谈会、税企高层论坛等活动,加强税企交流对话,积极收集民办学校对税收政策的意见及建议,对涉及社会力量办学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第一时间送达民办学校手中,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税企关系“亲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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