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有效性:全文有效 发布日期:2018-12-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山东省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山东省跨市(指设区的市)经营建筑企业应执行《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8〕9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两级预缴、汇总清算、分级管理”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包括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及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建筑企业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2018年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计算扣除。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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