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号

有效性:全文有效 发布日期:2018-11-07 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8117日起至202111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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