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纳税人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有效性:全文失效 发布日期:2018-10-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对资源税纳税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拥有采矿权的企业委托矿产品外包开采,承包方只负责开采委托企业拥有开采权的自备矿,开采的矿石仅供应委托企业,结算价格只包含开采费用和运输费用等,未包含矿石成本的,其资源税纳税人为委托开采企业即拥有矿产开采权的企业。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31日



相关链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纳税人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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