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有效性:全文有效 发布日期:2013-05-29 来源: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注释:修改正文第一段,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567号)有关要求,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3年7月1日起,我省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使用截止时间为2013年6月30日。

二、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主要变化与使用要求:

(一)取消塑料皮与白卡纸外皮,正、副本为单页上下版面设计。 

(二)“征税栏”、“免税栏”,根据车辆征、免税情况打印“征税”或“免税”等字样。

(三)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打印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在正、副本“(专用章)”处分别加盖征收机关“征税专用章”。

(四)新增二维条码打印空白区,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自动编码、打印车辆完税信息。

三、剩余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按税收票证的有关规定封存,登记造册。省局将另文通知具体销毁事宜。

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5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